南京劳动律师劳动仲裁,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,南京劳动律师马玉晓主任指出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,应在填写《立案审批表》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.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,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,送达申诉人;决定立案的,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,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.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.
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,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.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,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,可以适当延期,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.
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;期满不起诉的,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.
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
1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,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.
2、该仲裁时效可中止、中断;